案子勝訴了,正義得到了救贖嗎?如果不對行政違法執(zhí)法進行徹底清算,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,很難說吳春霞討回了一個完整的“說法”。
因上訪“被精神病”132天的河南農婦吳春霞,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。近日,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,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,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(yī)學鑒定,屬違法。
雖然我國的法治狀況早已今非昔比,但是“秋菊打官司”所描述的維權境況似乎并未遠去,“討一個說法”的種種艱辛與苦楚,可能只有涉身其中的當事人自己清楚。對農婦吳春霞來說,這一紙終審判決,既是對自己所遭遇不公的補償,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恢復。
回顧整個事件過程,行政執(zhí)法處于一系列違法侵權的狀態(tài):警察沒有任何法定手續(xù),就將參與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強行拖出法庭,既是對公民權利肆無忌憚的侵犯,也是對法庭權威的藐視和對法庭秩序的破壞;將多次上訪違法定性為“擾亂單位秩序”,并對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,凸顯出執(zhí)法“欲加之罪何患無辭”的蠻橫無理;因拒絕簽字承諾“不再上訪”,吳春霞又被辦理勞教手續(xù),“一事不再罰”的法治原則與精神被公權力踐踏殆盡;最后她在派出所、小橋辦事處以及親屬的“合謀”下,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(yī)院,在當今醫(yī)學界創(chuàng)造了一個驚嘆世界的新病因:“反復告狀3年”。
案子勝訴了,正義得到了救贖嗎?如果不對行政違法執(zhí)法進行徹底清算,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,很難說吳春霞討回了一個完整的“說法”。在此之前,法院已判決小橋辦事處及河南省精神病醫(yī)院承擔賠償責任,但是以單位為問責對象的法律追究,并沒有完全實現(xiàn)正義,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對違法執(zhí)法者個體,尤其是阻礙吳春霞上訪的領導干部,形成事實上的保護。
可見,本案的責任追究遠未結束。例如,究竟是誰授意將吳春霞送進精神病院?沒有領導指令能出現(xiàn)不同部門的“合謀”嗎?公安機關派人沖進法庭搶人的行為難道不需要法律追究?行政拘留造成的人身自由損害怎能不進行國家賠償?這一系列疑問,存在許多不同性質的責任追究,要真正建設法治政府,那么對這些責任就必須“一個都不能放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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